在一篇<道德作为假言令式>的(Morality as a System of Hypothetical Imperatives)的文章中1,Philippa Foot 质疑康德将道德建立在定言令式的作法是不充份的。康德在<道德形上学之基础>2一书所要论证的道德是一种自律的道德系统,要严格地与他律的道德系统分开来。直觉上,康德的想法与我们的道德观是十分吻合的,因为我们不会称一个收了钱才做一些事的人是道德的。同样的,我们也不会称一件事是道德的,如果这件事是因为要得到某些奖赏才去做的。但值得疑惑的是:我们是不是因此就一定要接受只有出于善的意志的行动才是道德的,其它非出于善意的行动(注意!并不一定就是出于恶意),例如有条件、或想达到关心他人目的的行动都不算?很多人批评康德的伦理学是一种道德的严格主义(Rigorismus),理由即在此。为甚么一个商人为了赚更多钱而童叟无欺就没有道德的价值,难道他无欺的行为本身就没有道德价值?一个母亲为了照顾家人而操劳家务就不能是道德的(当操劳家务不能达到照顾家人的目的或条件而不会去做,就没有道德价值)?人权斗士为人权而发起抗争?女性主义者为女性劳动者的工作权而走上街头?如果这些行为因为它是有条件的、为达到外在目的的,而不能是道德的,是一件非常奇怪的事。基于我们会确认这一类行为的道德价值,Foot论证道德作为假言令式的系统。Foot 基本上同意康德定言令式可以与假言令式区分开来,但不认为因此就须给定言令式特别的地位,认为只有“无条件”或“无外在目的”完成的善行才是有道德价值的。本文在分析Foot的批评,并藉此重新厘定康德善的意志之概念。
原创文章,转载请注明: 转载自哲学网:哲学学术门户网站,Philosophy,哲学家,哲学名言大全
本文链接地址: 善的意志有多善?
文章的脚注信息由WordPress的wp-posturl插件自动生成
