一般情况下,宗教研究以现成的教理教义、教会教徒为对象。这种研究,可以称之为外部研究,其典型的学问形态即所谓的宗教哲学或宗教学。“所有的宗教哲学,从根本上讲都无非是试图说出人等待与上帝相遇、人发现他的上帝的可能地点。”“宗教哲学对我们而言理应是对上帝启示之可能性的论证。”1)作为哲学的一种个别形式,宗教哲学离不开哲学的方法。不过,由于宗教哲学始终关涉个人性的宗教经验,宗教哲学家在自己的研究中多少都注入了自己的宗教经验。在此意义上,宗教哲学也是基于研究者的宗教经验的内部研究。
但宗教哲学不是宗教,哲学研究的方法根本无法企及宗教本身。因为宗教不属于一种学问形态而是一种精神样式。这种精神样式认定精神的信仰性,它和展示精神的形式性的艺术、言说精神的观念的形上有别。
价值逻辑论把宗教纳入人的心理价值逻辑加以考察,从宗教的对象、语言、使命开出宗教的内涵。它不否定宗教哲学对于理解宗教的价值,而是去除关于宗教的哲学沉思成份,直接切入由对象、语言、使命组成的宗教内在结构,探明它们三者的差别性与相关性。
在人的客体化本源中,宗教是人的生命意志彼岸化的产物。每个人都有对自己的生命意志彼岸化的需要,因而每个人无不蕴藏着宗教感。真正的宗教,发源于人的心灵深处。人的死亡,使此岸的生活价值、意义变得有限;而有限的生命,只有在托付于无限时才带来内在的安全感和稳靠感。没有这种对无限的托付,人的存在将是飘摇不定、前后不稳的。宗教内在地构成人的存在性的一部分,因而有人,便有宗教,正如人对艺术、形上的永恒需求一样。
意志既不象理智那样确立差别,也不象情感那样使差别融为相关。在相关性的情感和差别性的理智之中,意志承诺它们以现实的可能性。在描述意志在人格中的作用时,法国哲学家马利坦写道:意志“规定它自己;即是说,意志使理智从那种不能有效规定意志活动的玄思地——实践的判断过渡到唯一能有效规定这个活动的实践地——实践的判断。正是意志借一种起于人格深处的活动,借一种人之作为人的活动,而在其间发生作用,并且在其中,实践的命令在造物中与创造的命令有着最大可能的相似。”2)意志使人成为人获得现实性的基础,它从虚无地平线上生起人的存在现实。人的存在,除了理智的、情感的作用外,便是意志的作用及意志的功能所造成的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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